常见问题
1.是否转出进项税。
政策依据: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24条规定,异常损失是指管理不善造成的盗窃、丢失、霉变损失。
因此,纳税人在货物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中生产或购买有使用期限的货物,超过有效(保质)期不能正常销售,需要销毁处理的,可视为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正常经营损失,不包括在非正常损失的定义范围内,不需要转出进口税。
税务检查建议:正常企业2-3年没有过期月饼,要加强检查,保证食品安全有税务机关的份额,帮忙!
二、是否视为销售?
政策依据: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四条规定,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以下行为视为销售商品:
(1)将货物交付给他人代销;
(2)销售代销商品;
(3)有两个以上机构统一核算的纳税人,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其他机构销售,但有关机构。
除同一县(市)外;
(4)在非应税项目中使用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;
(5)向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提供自产、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;
(6)向股东或投资者分配自产、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;
(7)将自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;
因此,纳税人在货物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中生产或购买有使用期限的货物,超过有效(保质)期不能正常销售,需要销毁的不属于上述销售范围。
三、企业所得税财产损失的处理。
政策依据:《税务总局关于《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》(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)第9条规定,下列资产损失应当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:(二)企业各库存发生的正常损失。
-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是否是正常损失。
《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库存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》(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)有关规定
一、商业零售企业库存因零星盗窃、废弃、废弃、过期、破损、腐败、老鼠咬、顾客退货等正常因素造成的损失,为库存正常损失,按会计科目进行分类、总结,总结数据以清单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
政策依据: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24条规定,异常损失是指管理不善造成的盗窃、丢失、霉变损失。
因此,纳税人在货物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中生产或购买有使用期限的货物,超过有效(保质)期不能正常销售,需要销毁处理的,可视为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正常经营损失,不包括在非正常损失的定义范围内,不需要转出进口税。
税务检查建议:正常企业2-3年没有过期月饼,要加强检查,保证食品安全有税务机关的份额,帮忙!
二、是否视为销售?
政策依据: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四条规定,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以下行为视为销售商品:
(1)将货物交付给他人代销;
(2)销售代销商品;
(3)有两个以上机构统一核算的纳税人,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其他机构销售,但有关机构。
除同一县(市)外;
(4)在非应税项目中使用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;
(5)向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提供自产、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;
(6)向股东或投资者分配自产、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;
(7)将自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;
(8)将自产、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免费赠送给他人。
因此,纳税人在货物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中生产或购买有使用期限的货物,超过有效(保质)期不能正常销售,需要销毁的不属于上述销售范围。
三、企业所得税财产损失的处理。
政策依据:《税务总局关于《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》(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)第9条规定,下列资产损失应当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:(二)企业各库存发生的正常损失。
-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是否是正常损失。
《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库存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》(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)有关规定
一、商业零售企业库存因零星盗窃、废弃、废弃、过期、破损、腐败、老鼠咬、顾客退货等正常因素造成的损失,为库存正常损失,按会计科目进行分类、总结,总结数据以清单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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